2018年4月19日 星期四

轉知臺北大眾捷運公司宣導兒童優惠悠遊卡使用規定事宜

教育局107年4月17日來文

  1. 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同法第2項,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2. 經查近期有多起非具兒童身分之民眾,持用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惠悠遊卡乘車,遭取締人員查獲,並依上開規定予以裁處,除補繳票價外,另課以票價50倍之違約金。
  3. 為期使社福預算能真正落實照顧有需要族群,現行除依法加強取締外,請各級學校加強宣導,以免違反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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