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應注意事項


主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送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應注意事項宣導資料。

說明:
  1. 依臺北市政府104年12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0408464000號函辦理。
  2. 臺灣因地狹人稠且空中交通擁擠,為有效使用空域,以維飛航安全,於
    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針對可影響航空器飛航安
    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含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或遙控飛機進
    行飛行與空拍、施放風箏、天燈、煙火、氣球等)管制施放,違反規定
    者,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 茲提供機場四周禁止施放範圍、施放申請作業以及相關民航法規、規定
    與罰則等電子宣導資料等下載路徑(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首頁/航
    空站及飛行場/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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