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汽機車附載兒童及少年之正確乘坐觀念


依「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配戴安全帽;另同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1、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2、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3、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另同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另各校有家長以汽車接送子女上放學者,亦請協助宣導以下乘坐規定:
依「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同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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